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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与与原规章相比的创新之处
发布时间:2014/6/19 点击率:4726

“修订后的两规章与原规章相比较,最大的创新是加强了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今天在接受本
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他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依法许可、依法监督,既要对被许可对象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又不能干扰其正常活动。据介绍,两规章专门设置了监督管理一章,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作了明确界定,同时也对司法行政部门自身的监督检查行为也进行了严格限制和规范,明确规定非经统一部署或者根据当事人举报与投诉,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进行监督行为时也不得妨碍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在谈到两部规章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时,范方平说,199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司法部于2000年8月制定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规章)。五年来,司法行政部门据此广泛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推动了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进程。
  为确保今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贯彻实施,作为全国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主管部门的司法部,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重新修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将《决定》的各项原则规定予以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作为管理司法鉴定的依据和操作规范。这项工作是贯彻实施《决定》的迫切需要。
  在被问及两规章的修订经过了怎样的过程时,范方平说,2005年3月底,司法部正式启动两规章修订工作,起草了两规章的修订草案。此后,先后邀请部分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同志、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人员及部分法律院校的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会,征求对两规章修订草案的意见,并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对两规章修订草案进行审读。在此基础上,司法部又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分别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最后报经国务院批准。
  范方平还介绍了两规章大体设置的章节,他说,两规章在框架结构、体例和章节设计上基本一致。《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五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除针对司法鉴定人的特点,增设权利和义务一章外,其他结构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
  本网北京9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