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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操作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16/5/12 点击率:4734
      为更好贯彻落实安徽保监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不断提高涉保司法鉴定质量和保险理赔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共同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和保险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保协)、合肥市司法鉴定人协会(以下简称市鉴协)特制订本操作指南。
一、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
(一)鉴定前
1、保险机构应印制《鉴定提示卡》,在投保人报案后,保险机构第一次现场勘查或前往医疗机构探视时,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伤者或其近亲属发放《鉴定提示卡》。发放《鉴定提示卡》应拍照留存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通知保险机构到场,保险机构将承担20%的鉴定费用”。
2、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时,应提醒委托人出示保险机构发放的《鉴定提示卡》,根据《鉴定提示卡》上的联系方式,通知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到场。
预约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相关保险机构指定联系人;非预约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保险机构并给予保险机构指定联系人至少1小时的调度到场时间。保险机构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司法鉴定活动的开展。
(二)鉴定中
1、保险机构接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到场通知后,应调配相关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鉴定机构,并出示介绍信及工作证件(涉及保险公司委托律师处理的案件,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委托手续)。
2、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活动时,保险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在鉴定检验时可以进行旁观、旁听,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录音。对鉴定程序和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出,并记录在案,但不得干扰司法鉴定活动的正常开展。
 3、 保险机构需要复制被鉴定人病历、相关摄片及检查报告等鉴定资料的,经被鉴定人或委托人同意,可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复制、摘抄。
4、在鉴定过程中如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保险机构应当向其所属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5、在重新鉴定中,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审查判断,重新鉴定意见与初次鉴定意见相差两级(含两级)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鉴定机构可向市鉴协提出专家会诊。市鉴协经审查符合专家会诊条件的,应组织专家会诊。
6、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杜绝从业人员与司法鉴定人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恶意串通,以支付回扣、好处费、介绍费、赠送礼物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执业和扰乱鉴定秩序的行为。
(三)鉴定后
鉴定意见出具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保险机构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重新鉴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经保险机构与当事人共同协商,可以向市保协提出申请,经市保协审核后,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向市鉴协申请专家会诊:
1、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导致两次鉴定意见相差两级(含两级)以上的;
2、鉴定机构无仪器设备从事鉴定,导致两次鉴定意见相差两级(含两级)以上的。
3、对鉴定意见分歧较大,需要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指导监督机制。市鉴协与市保协根据各自职能,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对《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以及本指南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各保险机构和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做好涉保司法鉴定案件基础数据统计工作(附件1、2、3、4),每年7月10日及1月10日向各自行业协会报送工作情况。
(二)建立协作交流机制。建立半年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联合召集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进行交流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市保协应组织汇总、负责更新属地各保险机构联系人名单,并反馈至市鉴协,便于司法鉴定机构能及时通知到保险机构。
(四)建立联合考核机制。市鉴协与市保协定期开展联合考核活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打击严重扰乱司法鉴定秩序和保险理赔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和保险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联合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案件质量专项检查活动,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和保险理赔工作。
(五)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市鉴协与市保协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严肃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和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涉保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