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所情快报
  • 0551-62864946
  • 15256577370
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召开医疗纠纷案件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0/11/30 点击率:761

  2020年11月下旬,我所受理由定远县人民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以及淮北市人民法院委托的三件医疗纠纷案件并如期召开听证会议,医、患双方及委托方均派人参加。听证会上,充分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以及专家的提问,同时在委托方的监督下分别与医.患双方沟通、交流,在专家的答疑解惑下尽量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便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听证会结尾,认真听取委托方的建议。
  听证会结束后,科室负责人高传宝召开法医室医疗纠纷案件研讨会,就医疗纠纷案件的委托、受理以及相关方面的知识点展开教学。会上,我所三名司法鉴定人助理认真听取并详细记录,具体研讨内容如下:
  1. 关于医疗纠纷案件委托人的确认:医疗纠纷案件委托人可以是双方共同委托、法院委托以及医调委委托。
  2. 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流程:接收医疗纠纷案件的委托-审核是否具有审理该案件的条件-若可以受理下发缴费通知单以及听证会时间-举行听证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3. 关于听证会的相关体会:①委托方派员参加:有利于鉴定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即便鉴定人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交谈,由于委托人的存在,不会让对方产生怀疑。同时委托方与鉴定人大多情况下都是第三方(因为委托方可能是医患双方组成),更加体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方参加有利于掌握案件纠纷的焦点,并在专家的解释下了解事实真相,更加有利于案件的调节、审理。②关于医.患双方陈述:下发听证会通知函时,要让双方当事人准备陈述材料,有利于听诊会节约时间,但是听诊会上要充分允许双方当事人以及代理人阐述单方观点,且双方发言期间任何一方都不允许以刺激的语言打断对方,要将心理的话全部说出来,情绪发出来,然后由专家进行专业问题进行解答,听证会结束后,要让双方当事人 “心理明白”案件事实是什么样的。③关于告知、沟通及专家意见的采信:告知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是否要求鉴定方及专家回避以及就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经委托方质证后由委托方交给我所;沟通上要注重对患者的心理安抚以及耐心解释,由于医患知识水平的不平等,导致在医学专业知识上的理解能力不同,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接受程度,防止医疗矛盾进一步恶化,甚至引火上身;专家意见要经鉴定人亲自查阅诊疗常规或权威资料验证后再引用,避免引用专家偏颇的观点。
  经过研讨会的开展,我所司法鉴定人助理对医疗纠纷程序以及相关内容进一步掌握,有利于今后工作更好的开展。